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 原告A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a,江苏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湖州B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
(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

原告A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a,江苏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湖州B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A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湖州B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两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湖州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有加工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一喷涂相关产品,但被告一一直拖延付款。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一尚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704,220.93元。2013年5月21日,被告一对上述债务作出支付承诺,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同时,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但被告一未履行该付款承诺,被告二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加工费1,704,220.93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000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货款支付承诺书1份,证明两被告对结欠原告货款作出确认,并承诺分期付款,且若被告一不按此约定付款,由被告二承担一切债务;

2、发票及发票签收单1组,证明原告与被告一发生加工款的事实,原告向被告一开具了发票。

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为被告一加工喷涂产品,2013年5月21日,被告一(甲方)、被告二(担保方)向原告(乙方)出具货款支付承诺书,确认被告一拖欠原告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货款,共计1,804,220.93元,被告一承诺分期支付上述欠款;并约定上述货款被告一不能按此约定内容支付给原告,由担保方承担一切债务,担保方同意本协议所有内容。承诺书落款处,由被告一、被告二加盖公章。后原告确认被告一支付了100,000元,余款1,704,220.93元至今未付,故涉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系加工合同关系,原告完成加工的工作成果后,被告一应当支付加工费。被告一以书面方式确认结欠原告加工费金额并承诺分期付款,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一至今仍欠原告加工费1,704,220.93元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除付清欠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欠款并偿付逾期付款的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承诺若被告一不能履行承诺书约定向原告支付欠款,则由其承担一切债务。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被告二系一般保证人,在被告一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二就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被告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湖州B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加工费1,704,220.93元及赔偿金50,000元;

二、被告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湖州B科技有限公司就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湖州B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7.99元,由被告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湖州B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费 芸
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洁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