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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6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660号 原告: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村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660号


原告: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村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现住xx市xx工业区xx园区xxx路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现住xx市xx工业区xx园区xxx路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xx市xx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工业区xx园区x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魏xx,总经理。
原告蒋xx为与被告魏xx、王xx、xx市xx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世强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xx的委托代理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xx、王xx、xx市xx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2月5日,被告魏xx、王xx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共同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借款由被告xx市xx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魏xx、王x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日);二、被告xx市xx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xx、王xx、xx市xx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借条、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收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魏xx、王xx出具借条向原告蒋xx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魏xx、王xx在原告向其催讨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xx市xx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魏xx、王xx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xx市xx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xx、王xx、xx市xx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蒋xx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xx市xx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0元,减半收取8045元,由被告魏xx、王xx、xx市xx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樊 世 强




二O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颜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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