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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0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091号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告高XX。 原告周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X经本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091号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告高XX。

原告周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夏季相识、恋爱,20XX年X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周XX。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均一般。虽结婚多年,但被告对原告不能坦诚相待。2012年夏,原告发现被告生活作风不够检点,在网上与异性有不正常交往,关系暧昧。被告家庭观念淡薄,经常晚上很晚回家,有时甚至彻夜不归,对女儿也漠不关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周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高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XX与被告高XX于20XX年X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生育一女周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夫妻感情日渐疏远。20XX年X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近年来虽感情有所疏远,但不足以致彻底破裂。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以往的夫妻情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是可以改善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难予支持。被告高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XX要求与被告高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向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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