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532号 原告施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某路某号。 被告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路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某于2013年11月05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本案的诉讼费不予缴纳。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庭长 蔡忠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