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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18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183号 原告方X。 被告王X。 原告方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X、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X诉称,原、被告200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183号

原告方X。

被告王X。

原告方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X、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X诉称,原、被告2007年相识恋爱,于 2008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导致婚后感情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婚后缺点逐渐暴露,而且婚前还有吸毒行为、欺骗原告,也始终不能戒掉,原告多次相劝,被告非但不听,还殴打原告致原告无法承受,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2年11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未予支持后半年多来,双方没有和好愿望,夫妻关系没有改善。被告再次吸毒,现感情彻底破裂,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其他需要处理的问题。

被告王X辩称,其没有意见,无所谓。没有其他需要处理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后,于 2008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为被告吸毒等产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11月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曾于2002年、2006年、2010年被强制戒毒,2013年3月开始在上海市未成年人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戒毒。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本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804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和睦相处。本案原、被告婚后主要为被告未能戒除吸毒恶习产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无所谓,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依法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方X与被告王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方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闵浩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石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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