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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2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240号 原告陈xx,女。 被告黄xx,男。 原告陈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黄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240号
 
  原告陈xx,女。
  被告黄xx,男。
  原告陈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黄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因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故双方经常争吵,当时被告住在原告家中,而被告在每次争吵后都负气回自己家。原告在家庭中担负起了妻子的责任,上班之余洗衣做饭,即使有孕在身,身体虚弱无法上班的情况下,家务活也独自一人完成。而被告除上班外,回家就玩游戏或聊天至半夜,有时半夜独自出门至凌晨三点回家。打电话时常躲闪,更让人无法容忍的是在原告怀孕五个月时被告提出离婚。被告的所作所为和人性的冷漠,让原告心寒,也让原告身体和心理受到了伤害。现双方已分居十多个月,婚姻关系也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支付原告引产后的经济补偿50,000元(人民币,下同)。  
  被告黄xx辩称,除对原告所述婚姻经过无异议外,其余均不符事实,其与原告平时虽为一些小的生活琐事有过矛盾,但双方无大的矛盾,引产是原告私自去的,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2013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虽结婚时间不长,但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主要是由于婚后双方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所致。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应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希望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从珍惜家庭考虑,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双方互谅互解、互相尊重,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黄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邬晓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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