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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5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517号 原告吴××。 被告徐××。 原告吴××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丽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与被告结婚后夫妻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517号

原告吴××。

被告徐××。

原告吴××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丽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与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日常生活中被告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家中所有家务都由原告一人承担。平时被告有赌博等恶习。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辩称:原告所述非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活中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并非原告所述那么严重。平日被告对家庭尽心尽责,亦为原告分担家务。自己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也无赌博的行为。被告认为夫妻关系并未破裂,希望能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与被告徐××于1991年5月6日登记结婚,1991年8月8日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等时有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和睦的婚姻关系需靠夫妻感情来维系。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夫妻双方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亦属正常,只要双方念及夫妻间多年的情份,多加珍惜,互相多沟通,多给予对方理解、关心和照顾,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吴××与被告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管丽萍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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