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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1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161号 原告蒋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公寓X号楼XXXX号。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区XXX村X号X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161号
  
  原告蒋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公寓X号楼XXXX号。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区XXX村X号XXX室。
  原告蒋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至公告期满又过了答辩期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曾共同在本市租房居住,但被告在婚后迷恋赌球,不关心家庭,为此双方产生矛盾。自20XX年X月起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原告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曾共同生活,被告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取得联系。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几十万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据原告陈述被告离家出走已超过二年,故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被告王X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至公告期满又过了答辩期仍未到庭,可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蒋XX与被告王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蒋XX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美华
代理审判员 章祺辉
人民陪审员 曹富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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