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84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848号 原告谢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弄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848号

原告谢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弄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侯XX2(系被告父亲),住同被告。

原告谢XX诉被告侯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及其代理人杨彬、被告侯X及其代理人侯XX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生活环境和习惯的不同,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日益淡薄。被告是XX公司外派司机,工作时间不固定,婚后不久,原告发现有孕在身,而被告因工作关系经常回家较晚,为此原告只得住回自己父母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使用“冷暴力”,长时间不与原告交流沟通,对孩子也不管不顾,且常将离婚挂在嘴边,婚后一个多月,双方就达成过离婚协议。被告及其母亲还对原告及原告家人进行言语侮辱,被告母亲甚至多次至原告家吵闹,原、被告之间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婚生子尚在哺乳期,要求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被告侯X辩称,原、被告相恋三年之久才登记结婚,双方有着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曾对原告使用“冷暴力”,被告父母也没有至原告家吵闹,夫妻间偶尔产生口角属于正常。被告确实是XX公司外派司机,工作特性决定工作时间不能由个人掌控,收入也并非固定,平均每月3,000元,这些情况恋爱时原告已经知晓。在孩子出生前后,被告及家人对原告及孩子给予了很多关心,从2012年8月起每月给原告3,000元至2013年7月。关于离婚协议,起因是原告表示要被告支付80,000元聘礼,否则不结婚,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被告因一时冲动才与原告签下了离婚协议。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23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侯XX。2012年11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期间侯XX随原告共同生活。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同原告和好。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期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与缺乏必要的沟通与谅解有关,对此双方均应以家庭利益为重,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尤其是被告,更应为增进夫妻感情作出更多努力。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谢XX要求与被告侯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邝 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