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548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5481号 原告张某,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A区A路A弄A号A室。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B区B路B弄B号B.B.B室。 原告张
(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5481号

原告张某,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A区A路A弄A号A室。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B区B路B弄B号B.B.B室。

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某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至2008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万元。被告借款后承诺一年内还款,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逾期还款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至期,被告未兑现还款承诺。2011年3月24日,被告再次保证,自2011年12月30日起每六个月归还2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逾期则按每六个月以欠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另支付原告主张债权的律师费用。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万元,要求支付2011年3月24日至2011年12月29日的借款利息2.7万元,要求自2011年12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还清借款60万元时止,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用2万元。

被告曹某辩称,至2008年4月1日,被告合计欠原告借款60万元属实,同意归还原告该借款,但因经济困难,目前无还款能力。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至2008年4月1日,被告合计欠原告借款60万元。原、被告为此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60万元数额予以确认,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一年,逾期还款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2011年3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自2011年12月30日起每六个月归还2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逾期则每六个月按欠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另支付原告主张债权的律师费用。因被告再次违约,原告催讨借款不成,遂起诉来院。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及银行本票申请书两份(金额为45万元、40万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但坚持其抗辩陈述。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至2008年4月1日,被告欠原告借款60万元未还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及银行本票申请书为证,被告对借款60万元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此应予认定。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期归还借款,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的2.7万元借款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每六个月按欠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

二、被告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2011年3月24日至2011年12月29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27,000元。

三、被告曹某应自2011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支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的违约金,至还清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时止(与第一项同时履行)。

四、被告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律师费用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5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金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