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39号 申请人吴x,女,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x号。 申请人吴x要求宣告王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王x,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申请人吴x述称,被申请人王x与申请人吴x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王x在本市精神卫生中心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及无生活自理能力。故申请人要求确认王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指定申请人吴x为王x的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王x与申请人吴x系母女关系。王x之父母、配偶均已死亡。王x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吴x、吴x、吴x、吴x。吴x、吴x、吴x一致同意由吴x作为王x的监护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x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x诊断为非特异性痴呆,被鉴定人王x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王x现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申请宣告王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王x的女儿吴x是法律规定的对其有监护资格的人员。王x的在世近亲属均同意吴x作为王x的监护人,故应指定吴x作为王x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吴x为王x的监护人。 鉴定费人民币2,100元(申请人吴x已预付),由申请人吴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赵 怡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一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