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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3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371号 原告施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371号
   
  原告施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0元,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原告未予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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