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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83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831号 原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屠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弄X号X室。 原告上海XX置业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831号
  原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屠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弄X号X室。
  原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两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上海市XX路X弄X号X室房屋系被告承租。被告自2006年7月至2012年4月拖欠房租5,222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5,22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222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日起至被告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XX路X弄X号X室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但未缴纳自2006年7月起的房屋租金。2006年7月起的月租金为74.60元。
  另查明,租赁凭证上载明:承租人应按月交付房租,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按照拖欠租金额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公房租赁凭证、租金计算表以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房屋租金。逾期付租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5,222元;
  二、被告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222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俭蓉
审 判 员 蔡重洲
人民陪审员 严国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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