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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0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089号 原告施x,女,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x号。 委托代理人陈?昊,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锐,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高保山,上海文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089号
  原告施x,女,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x号。
  委托代理人陈?昊,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锐,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高保山,上海文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峰,上海文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x诉被告凌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昊、夏锐,被告凌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保山、耿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因工作关系相识,2010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生活习惯各异、性格不合,且被告有很强烈的大男子主义思想,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2013年7月底,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凌x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属实。婚后双方确实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是属于夫妻之间正常的争吵,原告经常回娘家居住。2013年7月底,原告再次住回娘家,至今。原、被告之间并未达到要离婚的程度,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与异性关系密切。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存,被告也在努力转化夫妻矛盾,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因工作关系相识,2010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3年夏,被告对于原告与异性关系过于密切产生不满。2013年7月底,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10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被告之间主要是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争吵,以后,又由于原告与异性关系密切,引起夫妻关系的冷淡,对此,原、被告双方均应反省自己的行为,加强沟通,努力维护家庭和谐。被告表示了要努力转化夫妻矛盾、维系夫妻关系,原告应顾念双方的夫妻情谊,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彼此尊重,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施x要求与被告凌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琼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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