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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 上诉人徐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1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
    上诉人徐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1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自2010年起一直居住在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本案应当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温州市鹿城区,其户籍地在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莉萍
审判员李莉红
审判员钱晓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万       祥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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