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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1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吴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3)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吴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3)温平商初字第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出借人住所地在平阳县,故平阳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莉萍
审判员李莉红
审判员钱晓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万       祥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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