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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温州私立第一实验学校,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叶宅村华侨山庄C幢。组织机构代码50211450-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温州私立第一实验学校,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叶宅村华侨山庄C幢。组织机构代码50211450-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上诉人某温州私立第一实验学校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商初字第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部份销售单中记载客户名称为“江滨东路海上天旁边”、“鹿城广场4幢3704室”等字样,上述地点均属鹿城区辖区范围。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某温州私立第一实验学校的所在地在温州市瓯海区,瓯海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莉萍
审判员李莉红
审判员钱晓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万       祥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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