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3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344号 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美国国籍,护照号:XX,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被告郭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XX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杨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XX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344号
  

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美国国籍,护照号:XX,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被告郭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XX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杨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通过网络婚介在上海认识,2011年2月被告从其姐姐处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房屋与原告开始同居,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3日在青岛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以及彼此之间缺乏尊重和信任,双方矛盾不断。从认识到结婚,被告几乎从不做家务,生活料理脏乱,原告提出异议,被告即暴跳如雷对原告恶言恶语和进行人身侮辱与攻击,家里能拿起来的东西都成为被告发泄殴打的工具。婚后2012年初,被告以借款给宾馆装修为由,逼迫原告将巨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并答应每月给原告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万元作为利息。2013年6月初,被告因其朋友在青岛购买商品房,向原告提出各自出70万元订购商品房,为了维护再次的婚姻,原告不得不向自己的公司借款70万元给被告,但被告收到钱后,仅用原告的钱支付了40多万元预付款,剩余的钱款被被告转入服装生意,被告至今分文未出。今年入夏来,原告因母亲年老多病住院,又逢女儿回国休假,向被告提出回家住以便照顾母亲和陪同女儿,但被告找各种理由不同意。被告还以要做试管生孩子为由逼迫原告接送和陪伴左右,原告在四次试管失败的情况下,拒绝再与被告做试管,被告为此暴跳如雷,每天找各种理由与原告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88万元;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购房款70万元。
  被告郭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为这段夫妻感情付出很多,双方日常争执主要在于原告与异性的交往问题上,但双方多次进行试管婴儿治疗等事实,表明双方有感情基础和共同生活的意愿。1、原告此前曾隐瞒过实际年龄,还称自己是学者、教授,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被告对此也没有过计较。2、原告婚后与异性有不正常交往,双方为此争吵实际上源于被告对原告的感情,源于被告对这段婚姻的珍惜。3、当初考虑试管婴儿,一方面是被告没有孩子希望双方有孩子能维系夫妻感情,另一方面也是原告鼓励和赞同的,婚前协议中还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做了特别的约定,说明双方结婚就是希望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二、双方在婚前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原告的所有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既然共有,双方自然不存在借款的需要和基础,但原告确有隐瞒财产的行为。1、双方虽约定原告的所有财产家庭共有,但原告实际上并未按约定将所有财产归入家庭共用。2、两人相处以来,家里的大项开支是被告支付的。3、两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却连正式的婚礼也没有举行,但原因并不在于被告。4、青岛的购房虽是被告提议的,但却是原告同意购买的,购房款使用的是家庭共有财产支付的,原告当庭也承认了合同上也有其名字。综上,双方因为原告原因日常虽多有争执,但被告的一直付出并希望怀孕,实际上都是为了能与原告维系良好的夫妻感情生活。原、被告双方是有充分的感情基础的,双方能够继续生活在一起。双方对家庭共同财产既然已有相应的约定,借款及利息不仅不符合常理,也与事实不符,不应当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通过网络婚介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2011年11月23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和乙方结婚后,甲方自愿将自己婚后的所有财产归甲乙双方家庭所有,如果因甲方的原因,如外遇或有损乙方利益而离婚,甲方自动放弃婚后财产处理权,男方不得用任何借口提出离婚,否则财产均由乙方处理及获得。如果离婚甲方自己承担所有的孩子抚养费,其中包括婚前孩子的抚养费等。二、甲乙双方婚前的债务由债务方自己承担,婚后甲乙各方在未经对方同意而个人投资以及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各自单方独自承担。三、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四、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五、甲乙双方均是在清醒且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该协议。……2012年6月10日被告郭X出具字据:“收到王翰锐美金壹拾肆万元整,合计人民币捌拾捌万元,郭X于2012年底前归还,双方协议离婚。”
  另查明,婚后原、被告一直尝试试管婴儿,被告最后一次就诊为2013年7月。2013年9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相应钱款。至今,原、被告未分居。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于2012年6月10日出具的字据,被告提供的婚前协议书、医院病史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感情基础尚可,且两人均系再婚,理应更加珍惜此次婚姻。原、被告有较大的年龄差距,原告理应对被告更加的包容,以维系双方再次的婚姻关系;被告不应该猜疑原告在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夫妻之间理应相互信任。原、被告婚后一直试图孕育孩子,可见有较深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维持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请求离婚,但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郭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钱 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 婧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