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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28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287号 原告徐xx,女。 委托代理人潘菊华,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x,男。 原告徐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287号
  
  原告徐xx,女。
  委托代理人潘菊华,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x,男。
  原告徐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委托代理人潘菊华、被告周xx及委托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相识后自由恋爱,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5日生育儿子周xxx。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沉迷于网络游戏,且经常不工作,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已于2013年4月23日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儿子周xxx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周xx辩称,对原告所述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无异议,其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平时也尽到了丈夫的责任,原告离家之后,其曾多次邀请原告回家,但原告不愿回家。其除了身体不舒服时才不上班,其余时间都去工作的。虽近年来为其玩电脑之事双方发生过争执,但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相识后自由恋爱,2010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25日生育儿子周xxx。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2013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结婚时间不长,但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儿子。现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主要是由于婚后双方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所致。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应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尊重,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从珍惜家庭考虑,共同为儿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xx要求与被告周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邬晓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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