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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38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387号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唐海英,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露,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 原告王X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387号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唐海英,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露,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

原告王X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委托代理人唐海英、被告黄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3日订婚,2006年7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2008年9月2日生育儿子黄X。婚初感情尚可。原告怀孕时,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自此产生矛盾。被告曾经承诺要给原告在南汇找工作,但是一直没有帮原告找。被告经常在外打牌或在家玩网络游戏,从来不做家务。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X辩称,对婚姻经过无异议。婚初感情尚可。其确实在原告怀孕的时候有过外遇,但是可以保证从今以后不再有外遇。其曾经给原告找过工作,是在X的,因为要去杨高南路培训2、3个月,所以原告不愿意去。其是从事押运工作的,早出晚归,确实家务做得比较少,今后其会继续照顾好儿子,家务也会多做。现在其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3日订婚,2006年7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2008年9月2日生育儿子黄X。原、被告双方近年来为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9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出具的保证书、被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生育儿子黄X,双方已经建立了较稳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非已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相信只要双方平时多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被告亦在庭审中表示今后愿意为夫妻和好做出努力,不同意离婚。本院希望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够彼此尊重和宽容,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做出各自最大的努力。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黄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田亚靖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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