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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5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517号 原告徐X,男,1947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201室。 原告徐二X,女,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同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徐X,身份情况同上。 原告卢X,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同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517号
原告徐X,男,1947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201室。
  原告徐二X,女,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同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徐X,身份情况同上。
  原告卢X,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同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徐X,身份情况同上。
  被告吴X,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101室。
  原告徐X、徐二X、卢X诉被告吴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除原告卢X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徐二X、卢X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2013年2月,被告至原告处称其要在天井内搭建顶棚,原告考虑到之前曾发生过防盗窗被撬事件,当场予以否定,不同意被告搭建顶棚。2013年4月12日,被告在天井内搭建了顶棚,原告即刻向有关部门反映,物业管理部门于4月16日出具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被告十日内拆除,但被告迟迟未履行拆除工作。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搭建在天井内的顶棚及围墙上的栏杆。庭审时,原告表示被告又在原告卧室窗户下安装了空调外机,对原告造成影响,故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卧室窗户下的空调外机。
  被告吴X辩称,原告诉称的顶棚是雨棚,搁置在围墙上,不能承重,且距离主楼1.8米以上,空调外机则安装在自己房屋外墙上,围墙上的护栏是十年前为了日常防护而安装,被告的搭建并非违章建筑,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三原告均为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201房屋权利人之一,被告为同号101室房屋权利人。十年前,被告在101室天井围墙上加装了不锈钢防护栏(东侧围墙上的防护栏稍高)。2013年4月,被告装修房屋过程中,在天井靠东南部位搭建约4平方米的顶棚,为此,原告提出异议,物业管理单位于同月16日向被告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被告在十天内拆除,但被告到期并未执行。故原告诉至本院,期间,被告于2013年5月在原告卧室窗户下方的被告房屋外墙上安装了空调室外机,现原告要求判如诉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限期改正通知书、居委会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居住安全等造成妨碍。被告在101室天井内搭建顶棚,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客观上也对居住楼上的原告的居住安全和日常正常生活带来了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顶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空调的安装应当符合《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为相邻之间,空调设备应该尽可能的远离相邻方的门窗,虽然被告的空调外机安装在自己房屋外墙上,但距离原告卧室窗户较近,东侧又接近天井围墙,所以客观上对原告的居住安全及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被告房屋有其他可选位置可安装空调室外机的情况下,被告理应将空调室外机移装,以尽量减少对相邻住户的妨碍,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在天井围墙上安装的防护栏已有多年,原告主张对其造成妨碍,缺乏相关依据,故原告要求拆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同意拆除搭建物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难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搭建在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101室房屋天井内的顶棚予以拆除;
  二、被告吴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现安装在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201室房屋卧室窗户下方外墙上的空调室外机予以拆除;
  三、驳回原告徐X、徐二X、卢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X、徐二X、卢X负担10元,被告吴X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建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印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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