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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22号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22号 原告马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朱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22号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22号
  原告马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朱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 京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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