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7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726号 原告陆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某村某号某室。 被告龚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龚某甲,男,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726号
  原告陆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某村某号某室。
  被告龚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龚某甲,男,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以当事人主体不符为由,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 判 长 蔡忠平
书 记 员 宋永强
人民陪审员 黄德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倪慧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