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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9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996号 原告许某。 被告徐某。 原告许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996号

原告许某。

被告徐某。

原告许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5月9日登记结婚,于1988年2月6日生育一子徐某某。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有赌博恶习,致家庭争吵不断,被告还曾打伤原告。1996年,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表示改正恶习,故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向法院申请了撤诉。但嗣后被告不仅恶习不改,还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于2011年10月、2012年6月两次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均被法院驳回。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不需要法院处理财产和居住问题。

被告徐某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5月9日登记结婚,于1988年2月6日生育一子徐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不睦。2011年10月11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2012年6月5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原告撤回上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原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原、被告之间关系不睦。原告曾几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夫妻关系至今未得改善,无维持的必要,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许某已预缴),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冰清
代理审判员 李 露
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殷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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