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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42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XX,女。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原告XX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
(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XX,女。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原告XX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其于2012年2月22日进入被告XX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每月工资人民币(以下同)6,000元,另有销售提成。根据XX公司2012年7月下发的考核标准,原告的销售任务为与一家省级银行以及一家中小银行签约,并完成4.5万张发卡任务,VPN线路任务为单独奖励不计入全年考核任务。原告在2012年7月31日公司大会上报的签约目标就是XX银行和XX银行,原告2012年度实际完成了XX银行以及XX银行的签约任务,并完成了5万张的发卡任务,已经完成了工作任务,应当获得相应的销售提成26万元,因工作中存在差旅费,被告已经报销,应予扣除,故现主张被告支付2012年度销售提成20万元。
  被告XX公司辩称,XX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根据被告处的考核标准,原告应当签约一家省级银行、一家中小银行,还需完成2家VPN线路接入任务,现原告没有与省级银行签约,也未完成VPN线路接入任务,故原告不应享有销售提成奖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XX于2012年2月22日入职被告处,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止的劳动合同,原告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3,600元和奖金2,400元。被告颁布的《2012年度公司市场架构及考核体系(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体系》)规定,市场营销部负责非接入银联数据及已合作的银行机构的市场拓展,签约费用及奖励计算标准中规定:银行系数A:省级:系数为7;省会:系数为3.5;地市:系数为2;(1)自建模式及接入农信银基数B:4万;(2)接入银联数据及已签约银行导入SWP-SD卡合作基数B:2万;(3)接入清算中心基数B:1.5万;费用及奖励=A×B×银行数量。银行订卡费用及奖励:2012年订卡量,奖励按照1元/张标准核算。(5)VPN线路接入单项奖励,任务完成后奖励标准为总计1万元。签约任务和VPN线路接入任务按全年进行考核,若全年考核完成比例低于100%,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降薪、辞退等处理,同时不享受其他奖励。原告XX负责河南省商行、青海,签约任务为省级银行1家、中小银行1家、订卡4.5万张、VPN线路接入2家。
  2013年7月底被告召开半年会议,会上被告根据原告上报的信息制作了任务单,显示原告应在2013年9月完成1家VPN线路接入,第四季度完成1家VPN线路接入。
  XX2012年度实际完成了XX银行、XX银行的签约任务,完成了订卡4万张任务,另有向XX银行赠卡1万张,原告没有完成VPN线路接入工作。
  被告副总XX为市场营销部负责人,在2013年1月9日与原告的QQ聊天记录中说到“我准备跟公司申请,你2012年银行签约任务:1家省级+1家中小,调整为1家省会+1家中小,即你完成签约任务,你看一下考核制度,算一下自己的费用+奖励,加上订卡的,回头我再落实费用。”原告回复:“好的喔,谢谢王总,十分感谢”,XX又说:“考核制度要看年中发布的修订稿,公司内网上有!”
  2013年2月22日双方劳动合同终结。
  2013年2月6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案号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1245号,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销售提成20万元。2013年4月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于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2013年4月17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案号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3667号,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000元。2013年4月22日经该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2月22日终结;2、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6,000元;3、原告放弃其他请求事项;4、双方今后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进入本院诉讼调解程序。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劳动合同、考核体系、QQ聊天记录、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完成了2012年度销售任务,原告主张的销售提成是否有事实依据。现原告已经完成的工作为:完成XX银行与XX银行的签约工作、完成订卡4万张,另有向XX银行赠卡1万张。VPN线路接入工作原告没有完成。根据考核体系中对于原告下达的任务以及任务单中明确的任务,原告应当完成VPN线路接入工作。原告表示被告取消VPN线路接入任务,不计入考核范围,对此原告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确实没有完成VPN线路接入任务,根据考核体系的规定,签约任务和VPN线路接入任务按全年进行考核,若全年考核完成比例低于100%,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降薪、辞退等处理,同时不享受其他奖励,且双方在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3667号案中经过调解后表示双方今后再无其他争议,故原告现在主张销售提成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韩 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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