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252号 原告关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住辽宁省某地。 被告沈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住上海市某地。 原告关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340元及利息29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陈洁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被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沈某于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间先后三次向原告关某借款计11840元,2013年8月被告已归还原告5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关某借款人民币11340元及利息人民币2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