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525号 (小额诉讼案件)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525号 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住所地某市某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系中国某通信集团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楼某室。 被告杜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楼某室。 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移动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1022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某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庭长 蔡忠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裕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