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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民一(民)特字第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民一(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陈某,女,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横桥村砂碛。 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夏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诉称,2012年11月25日7时许,夏某随沪南渔400160船从芦潮港出发,准
(2013)奉民一(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陈某,女,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横桥村砂碛。
  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夏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诉称,2012年11月25日7时许,夏某随沪南渔400160船从芦潮港出发,准备从事季节性鳗苗捕捞,该船在0832-0900时之间右倾侧翻沉没,致七人坠海。经相关部门打捞后,其中四人遗体先后找到,但包括夏某在内的另三人至今未找到遗体,且不可能生存。故请求申请夏某宣告死亡。
  经查,夏某,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上海市奉贤区人,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横桥村砂碛526号。1990年6月23日,夏某与申请人陈某登记结婚,并于1992年10月22日生育一子夏伟。2012年11月25日上午7时许,夏某随沪南渔400160船从芦潮港出发,准备从事季节性鳗苗捕捞。该船于上午8时32分至9时许在航行途中侧翻沉没。经多方搜救,于11月28日在出事海域打捞起沉船,至12月12日先后发现船上七人中的四人已死亡、夏某在内的三人失踪,夏某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夏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夏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夏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港监督局证明夏某不可能生存,陈某作为夏某的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宣告夏某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本院发出寻找夏某的公告后,未见夏某或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依法可确认夏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夏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秀华
审 判 员 顾 威
代理审判员 谷培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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