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4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423号 原告王XX。 被告唐XX。 原告王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告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423号

原告王XX。

被告唐XX。

原告王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告前妻因病去世,留下养女王X。原、被告于1989年3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对金钱看得太重,为了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性格也不合,生活习惯和观念也格格不入,原告为了女儿一直忍让。2007年初起,被告白天睡觉不做家务,晚上骚扰原告睡觉,严重影响原告上班工作,原告于2007年8月27日与被告分居,被告在2008年多次到原告单位吵闹,甚至到女儿实习的单位吵闹,造成实习单位不与女儿签约录用。期间虽经居委会、社区民警和亲友多方调解都无效。2012年4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无效;2012年10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判决不支持离婚。2013年2月,原告被查出患有口腔癌,在医院住院四次,做手术五次,化疗三次,用掉人民币十多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予经济上和精神上支持,被告不仅不予支持,还恶语相向,恨不得原告早死。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唐XX辩称,为了女儿,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大多数是编造的,原告从未跟其提起过他不能生育孩子,原告说的缺乏了解也是不对的,其是新场镇上的幼儿园教师,现在女儿还没有成家,女儿从幼儿园开始都是其带领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3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主要为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4月起诉离婚,经本院诉前调解后,原告撤回了离婚诉讼。2012年10月,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现又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致本院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后长期相处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几年来,双方为家庭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现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唐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闵浩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 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