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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64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647号 原告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郁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647号

  原告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郁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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