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723号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a,男,汉族。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为:判令被告黄a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469.3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彭雄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权利人,原告为被告该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拖欠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469.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物业服务合同费人民币468.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彭雄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