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5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524号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a,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曹b,男,汉族。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b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的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524号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a,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曹b,男,汉族。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b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严晓为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a,被告曹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依据其与上海市B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向C住宅小区(X路X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X号X室房屋(建筑面积93.40平方米)业主,其未向原告缴纳自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6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曹b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严晓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萍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