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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2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桂军,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明,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丙。 法定代理人某乙(系某丙之母),身份详上。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桂军,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明,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丙。
法定代理人某乙(系某丙之母),身份详上。
上诉人某甲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应减半收取人民币2,000元,准予上诉人某甲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美君
审 判 员 郑卫青
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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