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桂军,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明,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丙。 法定代理人某乙(系某丙之母),身份详上。 上诉人某甲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应减半收取人民币2,000元,准予上诉人某甲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美君 审 判 员 郑卫青 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