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87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875号 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X弄XX号XXXX室。 委托代理人卢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X弄XX号XXXX室。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市XX律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875号

  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X弄XX号XXXX室。
  委托代理人卢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X弄XX号XXXX室。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双方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均有一子,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对于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双方都有矛盾,且矛盾越来越深,使原告没有感受到再组婚姻的幸福。另外,原告和被告的儿子和被告的父母也有矛盾,被告也不制止,不尊重原告。由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沈XX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的时间、双方均是再婚,婚前均有一子无异议,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经常旅游,去年还去了莫斯科,被告还给原告购买珍珠项链,夫妻感情是好的。双方结婚是很慎重的,是为了共度晚年。被告对家庭负责,对原告和原告儿子都是很关心,对原告是尊重的。原告和被告儿子有点矛盾,并没有影响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沈XX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是再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是好的,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此,双方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相互间的交流、沟通解决矛盾。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关爱,夫妻关系还是有望得到改善的。由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沈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汤惠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婧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