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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9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99号 原告沈某。 被告王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自儿子不满一岁起,被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99号

原告沈某。

被告王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自儿子不满一岁起,被告即因吸毒离家,不照顾儿子,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之后被告曾与原告见过一次面,但拿了原告几百元钱又离开了,继续下落不明,原告认为继续维持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没有意义,故要求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被告王某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恋爱,于2007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名沈某某。原告曾于2012年4月17日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被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又未应诉表示答辩意见,且一直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许沈某与王某离婚;

二、 双方所生之子沈某某随沈某共同生活;

三、 沈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孙欣尉
代理审判员 张 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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