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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89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895号 原告乔xx,女,1954年xx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xx号。 委托代理人汪俊,上海市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x,男,1963年xx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xx号。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895号
  原告乔xx,女,1954年xx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xx号。
  委托代理人汪俊,上海市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x,男,1963年xx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xx号。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负责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超然,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与被告夏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乔xx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的损失为医疗费35,853.82元(人民币,下同)、营养费1,350元(含后续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计37,653.82元,此款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3,153.82元,由被告夏xx赔偿4,500元;
  二、确认原告乔xx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损失为误工费10,800元(含后续治疗)、护理费3,000元(含后续治疗)、残疾赔偿金8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计99,476元,此款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三、确认原告乔xx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下的损失为车辆损失费1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计300元,此款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四、确认原告乔xx其他合理损失为律师代理费4,500元、鉴定费1,800元计6,300元,由被告夏xx承担;
  五、依据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乔xx109,776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乔xx23,153.82元,均于2013年10月28日前履行;
  六、依据上述第一、四项,被告夏xx应赔偿原告乔xx10,800元,因被告夏xx已为原告乔xx垫付医疗费421.50元、给付原告乔xx现金19,000元,故原告乔xx应返还被告夏xx赔偿款8,621.50元,于2013年10月28日前履行;
  七、案件受理费2,822元(原告乔xx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11元,由被告夏xx负担,于2013年10月28日前给付原告乔xx。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周 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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