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29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299号 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谢青柯,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青柯,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299号

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谢青柯,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青柯,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婚后被告经常无端发脾气,喝酒后动手殴打原告,砸家中物品。2013年6月23日,被告为琐事动手殴打、辱骂原告和女儿,甚至怀疑女儿非其亲生。被告所为足以看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陈某辩称,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双方齐力开饭店,维持家庭。虽有时双方产生摩擦和矛盾,但事后能相安,未影响夫妻感情。今年6月23日发生的冲突,系被告遇事心烦,酒后又听见女儿爆粗口,于是打了女儿,原告在拉扯过程中也受到了损伤,被告认识到了自己过错,为了维持婚姻和家庭,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7月1日登记结婚,1998年2月1日生育女儿陈晓寅。

婚后双方关系尚可。被告喜好喝酒,酒后又难以自控,为此双方常有争吵。2013年6月,被告酒后又因琐事与原告及其女儿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了原告和女儿。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对离婚问题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后被告好酒,酒后又难以自控,影响了夫妻关系。现被告从夫妻感情和家庭考虑,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机会,被告也应当从中汲取教训,努力戒酒,遇事双方多沟通,互相谅解、平等相待,共同关心教育好女儿。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感情,互谅互爱,互相信赖,增进理解与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由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永玮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