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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71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711号 原告周xx,男。 被告胡xx,女。 原告周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胡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711号
  原告周xx,男。
  被告胡xx,女。
  原告周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胡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3月29日登记结婚,1989年11月14日生育儿子张xxx,现已成年。婚初感情尚好。但婚后因双方性格巨大的差异,导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这些年,原告除每天上班外还要负责家里买汰烧等全部家务活,说话和做事都要看被告脸色,稍有不慎,就会遭到被告无故谩骂,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此外,被告还控制了家庭的全部财产,只知道要求原告每月上交工资。之前因原告考虑儿子尚小,现儿子已工作,而被告无任何悔改之心,因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胡xx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无异议,虽其有时脾气急躁,但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平时与原告也无大的矛盾,现要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4日生育儿子张xxx。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2013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结婚二十多年来,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儿子。现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主要是由于婚后双方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所致。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故原告应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被告也应改掉脾气暴躁的缺点,平时多与原告交流沟通。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从珍惜家庭考虑,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双方互谅互解、互相尊重,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xx要求与被告胡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邬晓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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