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914号 原告许某,男。 被告上海某建筑基础施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 原告许某与被告上海某建筑基础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蓓雯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许某与被告上海某建筑基础施工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建筑基础施工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人民币64万元,该款被告应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人民币34万元,余款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被告若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的,原告有权就所欠全部余款提前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3年9月2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蓓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栾绿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