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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73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737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欣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737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欣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婚前及婚初关系一般,感情基础薄弱,主要矛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脾气不好,处事比较强势,不与原告事先沟通,对家庭、子女很少尽到责任,自孩子上学后,基本均由原告接送,被告还经常单独外出和朋友唱歌、泡吧至凌晨三、四点,加之被告与原告母亲的婆媳关系也不睦,双方自2012年9月起分居至今,原告离家赴外地工作,平均每一、二个月回家探望老人、孩子一次,从未在家过夜。分居期间双方也无联系,2012年12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次月撤回了起诉。后双方关系亦无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所生一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800元,原告携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被告姜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夫妻矛盾焦点”均不予认可。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均很好,日常生活中只是偶为琐事发生争执,有时被告处事脾气稍急而未事先与原告商量、此外被告希望原告工作上能有起色,给予其较大压力,致原告出走外地,表示今后愿改正,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时至今日,被告对原告仍有深厚的感情,2013年9月18日,被告还替原告偿还了信用卡透支的钱款。因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给予其争取夫妻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3年6月18日生育一子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自2012年9月起分居至今。2012年12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1月28日原告撤回了起诉。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市河南南路X弄X号2004室户籍资料、(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46号一案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从相识相恋到登记结婚两年有余,故婚前对彼此有较充分的了解和认知,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生活毕竟不同于恋爱阶段,双方因此发生意见上的分歧属正常现象。通常而言,每个家庭均会遇上类似情况,这就要求夫妻双方不断磨合并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本案的被告已经注意到双方矛盾的症结,并提出解决夫妻危机的方案。因此,法院相信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均能以家庭为重,以彼此照顾、抚育子女为己任,增加沟通与交流,做到互相信任与互相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某要求与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欣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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