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少华,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严之,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 上诉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3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A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原审诉讼请求以及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A公司作出撤回原审诉讼请求以及本案上诉的意思表示系其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35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A公司撤回原审诉讼请求以及上诉。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克强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敬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