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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2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21号 原告钱某,男。 原告钱某,男。 原告徐某,女。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医院(某大学附属某医院)。 委托代理人董某,单位职工。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21号

原告钱某,男。

原告钱某,男。

原告徐某,女。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医院(某大学附属某医院)。

委托代理人董某,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某医院于2013年10月10日之前赔偿原告钱某、钱某、徐某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向 颖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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