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21号 原告钱某,男。 原告钱某,男。 原告徐某,女。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医院(某大学附属某医院)。 委托代理人董某,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某医院于2013年10月10日之前赔偿原告钱某、钱某、徐某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向 颖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沉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