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24号 原告冯某,男。 被告王某,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9月22日19时05分,在本市同普路近祁连山南路西侧约20米,被告王某驾驶牌照号为沪F6XXXX小客车与骑电瓶车冯某即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24号

原告冯某,男。

被告王某,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9月22日19时05分,在本市同普路近祁连山南路西侧约20米,被告王某驾驶牌照号为沪F6XXXX小客车与骑电瓶车冯某即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已支付原告冯某医疗费(凭据);

二、被告王某于2013年9月26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冯某衣物损费人民币500元,交通费人民币33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4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85元,共计人民币1018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3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大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