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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2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233号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233号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3日生育一女王某某,婚前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无法相处,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被告因孩子原因一直要挟原告,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现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是有感情的,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3日生育一女王某某。婚后,双方关系不睦。审理中,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两人关系不睦,但并未达到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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