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市民初字第26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民初字第2623号 原告高xx,女,1xx0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市xx区xx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街xx号xx室。 被告肖xx,男,1xx1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市xx区xx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厂x路x号x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民初字第2623号



原告高xx,女,1xx0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市xx区xx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街xx号xx室。

被告肖xx,男,1xx1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市xx区xx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厂x路x号x号楼x单元xx室。

原告高x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晓静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被告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诉称,1xx5年x月xx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1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肖xx,现年27岁。婚后不久,被告就经常无事生非找茬打架,每次动手都是劈头盖脸地往死里打,在孩子3岁多就开始打孩子。原告从1990年开始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均不同意,并保证一定悔改,但是每次表决心都没有用,而且越来越厉害,曾因此分居三年,并提出离婚,被告仍不同意离婚。被告不但不收敛,反而当着儿子女友的面对原告施暴。因原告跟随女友到广场学跳舞,被告回家就朝原告头部猛打过来,儿子和女友阻拦无效即打110报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肖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实,我身患多种疾病,需要原告照顾。我需要一个和谐的家庭,需要孩子的照顾。我们没有分居三年。我打原告的事发生在1995年,那时因为年纪小。1996年原告曾经出轨,原告对此也承认,他们是在广场上跳舞认识的,原告当时给我说与我没有感情了所以出轨了。当时还有一个姓蒋的男人经常送原告回家,被我看到了好几次,之后,我就打了原告。如果不是原告起诉到法院,我也不愿意说出这些。我现在年龄大了,身患多种疾病,需要原告的照顾,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希望离婚。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8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xx5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xx6年x月xx日生育一子肖xx,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因被告认为原告在外有第三者产生矛盾。自2013年4月6日起,原告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相处、了解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生育一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及被告认为原告有第三者产生矛盾。原、被告均已步入中年,更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交流沟通,相互理解,遇到问题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破裂,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高xx与被告肖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晓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丁 爽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