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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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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17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商终字第1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乙。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原审被告:许某某。 上诉人陈甲因与被上诉人陈乙、原审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商终字第1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乙。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原审被告:许某某。
    上诉人陈甲因与被上诉人陈乙、原审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陈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甲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陈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某某审判员何士某某审判员罗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翁       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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