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商终字第1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乙。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原审被告:许某某。 上诉人陈甲因与被上诉人陈乙、原审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陈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甲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陈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某某审判员何士某某审判员罗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翁 某 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