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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2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261号 原告吕a,男,汉族。 被告胡a,女,汉族。 原告吕a与被告胡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261号

  原告吕a,男,汉族。
  被告胡a,女,汉族。
  原告吕a与被告胡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a诉称,原告于2005年5月在打工期间认识被告,自由恋爱,于2006年4月19日生下女儿吕b,于2010年6月10日补办结婚证。婚前被告知书达理,与被告结婚之初,被告勤俭持家,双方感情也很好。为方便照顾小孩,原告把父母接到上海,起初被告还孝顺公婆,相处后对公婆颐指气使,一有不顺心便对公婆进行打骂,原告父母身上至今还有伤痕,不复之前的贤淑。另夫妻分居两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被告胡a在法院向其所作的谈话笔录中称,原告诉状所述两人相识、结婚及生育情况属实。但双方不存在分居的事实,只是原告在外工作,隔一段时间回一次家。其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a与被告胡a于2005年初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4月19日生育女儿吕b,2010年6月10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共同生活多年,理应培养了一定的感情。夫妻生活中出现矛盾在所难免,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反思自己在婚姻中存在的不足,采取积极的措施去改善双方的关系;原告亦应珍惜多年的感情,并正视矛盾,努力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综合本案事实,本院尚难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a要求与被告胡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晓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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