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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63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635号 原告喻a,女,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沈a,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a,男,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同原告。 原告喻a与被告韩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岚适用简易程序公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635号
      原告喻a,女,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沈a,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a,男,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同原告。
    原告喻a与被告韩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a及其委托代理人沈a、被告韩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a诉称,原、被告于xx年相识,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韩b。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较大的差异,矛盾逐渐显现,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多次提出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年幼作罢。2000年被告经营餐厅后,进场深夜回家,也从不关心、照顾妻子,家里的大小事宜都由原告一人操劳,甚至原告患病时被告也未尽心照料,原告无法忍受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生活。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婚外情,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女韩b的大学学费及生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直至韩b大学毕业为止。
    被告韩a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已经二、三十年,经过了很多的艰辛,现在孩子考上了大学,生活状况也有所好转。被告平日忙于工作,对家庭少了点关心、照顾,被告从没想过原告会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正常,没有发生大的矛盾,未到离婚的程度。被告也愿意多关心家庭,希望和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喻a与被告韩a于xx相识,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韩b。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之后因被告长期忙于生意,对家庭、妻女照顾较少,夫妻之间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房地产登记信息二份、短信一组、出院小结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在婚姻生活中,男女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照顾、相互扶持。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为夫妻,至今已近二十年,双方应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夫妻关系的维系与和谐,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被告作为丈夫,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要给予妻女更多的关爱,让妻子和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而原告亦要给予丈夫宽容与谅解,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喻a要求与被告韩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喻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 岚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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