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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50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507号 原告金X。 被告张X。 原告金X与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诉称,2009年,被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507号

原告金X。

被告张X。

原告金X与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诉称,2009年,被告经人介绍向原告购买饲料养鸡,经结账欠原告饲料款9,40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打了一张欠条,到现在一直没有付款。这几年原告一直在找被告。今年5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付款,但被告以种种原因推托还是没有付。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饲料款9,4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欠条原件1份。

被告张X辩称,2009年原告向被告供应饲料,原本欠原告20,000多元,当年因遭遇禽流感,其养的鸡被政府处理掉了,生意也亏本了。后来其用政府的补贴款还了原告部分欠款,现在尚欠原告9,400元是事实。因为生意亏本是天灾,所以风险不能都由其承担。原告提供的欠条是其写的,但是在原告的逼迫下写的。

被告未提交证据。

针对被告的辩称意见,原告认为其没有逼迫被告出具欠条,只是在2013年6月4日要求被告对所欠的饲料款重新作出确认。被告生意是否亏本,与原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饲料,由被告用于养鸡。2010年6月2日,被告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饲料款9,400元。2013年6月4日,被告再次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饲料款9,400元。2013年8月5日,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审理中被告对拖欠原告9,400元饲料款无异议,但辩称因在饲养过程中遭遇禽流感而造成亏本,风险不能都由其承担,且欠条是在原告的逼迫下写的。原告对此均予以否认,而被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辩称意见,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饲料款9,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X9,4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金X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4元(原告金X均已预交),合计139元,均由被告张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田亚靖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