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某区乙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丙。 原审被告丁。 上诉人甲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卫清 代理审判员 毛海波 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晶 |